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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合规审核那些事

时间:2019-01-17 20:57来源:

    进口食品行业日新月异,每天都有数以千计的新兴产品种类准备进口中国,可是只有屈指可数的产品最后可以顺利完成通关。客户在进口新兴食品前,部分会找合规部门进行配料审核和原包装风险评估,也有一小部分客户在直接申报海关商检时通关失败,发生退运或者销毁造成经济损失的。

那是不是只要找了合规部门做审核

所有的产品就都能进口呢?

其实并不如此,很多产品被合规专员提出各种疑问和风险提示,甚至不建议客户进口。客户对此会有很多相关疑问:


1.为什么国外可以吃的东西,中国却没有可食用依据?

2.为什么国外可以用的添加剂,在中国却不可使用?或超出中国法规限制使用量?

3.为什么国外提供的检测报告数值在中国却不符合污染物限量的标准?

4.为什么国外使用的品名在中国的中文标签中却不可以使用?

5.为什么有些产品特定的营养或者特性价值在进口中国后,宣传语会被加贴?


那究竟是我国进口食品的围墙太高还是我国食品标准的各种指标都低于发达国家所以导致大批外国食品不能进口呢?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1.

      在可食用依据上,每当在配料里出现新兴食品原料名称时,我们都要结合很多资料寻找国内可食用依据。如《中国可食用菌种名录》,《可食用花卉名录》,《药食同源名录》,《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终止审查目录》,“国家卫计委(卫生部)有关公告、批复、复函等”,《中国植物志》等等等等。如近期热议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通报亚麻籽适用标准的函”,为亚麻籽的可食用依据最终画上定论。

      在寻找可食用依据上,我们不遗余力,常常一找一整天。所以当我们最终回复“该食品在中国无可食用依据”时,其实最痛心的是我们的合规专员。此时需要的是客户的体谅和理解。

2.

      在添加剂问题上,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中特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制定程序形成的。在标准指定的过程中,以科学检测结果和评估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标准执行性和操作性问题来对指标进行确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促进国内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之间需要加以权衡,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过严、过高而不切实际的标准。

       以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例,标准中某些食品添加剂是我国特有的,仅在我国范围内允许使用;有些添加剂的最大使用量是严于发达国家的;另有部分在欧盟等发达成员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在我国并未批准使用。各国的标准指标没有水平高低之分,适合本国食品消费和健康保护水平的标准就是好的标准。简单的通过比较数量的多少、指标的高低来判定标准水平高低是非常片面的。

3.

      提到污染物限量标准不同的问题。按照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各国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的不同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指定不同的安全标准。污染物限量标准重点针对可能对我国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和对本国消费者膳食暴露有较大影响的食品,因此各国标准规定的食品污染物种类、食品类别和限量规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此外,农业生产和地理区域影响、食品污染物特点和控制状况、环境污染状况、居民膳食消费习惯也影响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

4.

       接下来说一说进口食品起名字的那些事。我国规定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品名需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那什么样的品名算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词。

       当食品名称容易导致消费者对食品真实属性产生混淆时,应同时标示食品本身固有的特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如一款只使用了草莓香精但不含真实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而应该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5.

       对于外包装风险评估的内容里,例如,在植物蛋白饮料标签上画一头真实奶牛的图片;用水、白砂糖、麦芽糊精、柠檬酸、蜜桃香精、维生素A、和维生素C配置的果味型饮料,未添加任何桃汁或桃的果肉,却命名为“蜜桃汁”;使用苹果香精生产的软糖,未添加任何苹果汁和苹果肉却命名为“苹果软糖”,并在标签上使用真实苹果照片的。均不允许以上做法。这是我们所坚持的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

       食品标签已成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流的重要手段,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介绍,都会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食品标签必须真实、准确,不可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带欺骗性的文字图形、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并且不可以使用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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