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点
—删除“主要展示板面”的定义—
主要展示版面一直是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争议点之一,如果将此要求删除,那对于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加贴形式而言,无疑增加了可操作性,其次美观度和原文标签的整体性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第
2
点
—增加 “属性名称”的定义与内容—
属性名称的定义:“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词。属性名称包括对配料特性、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活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述。”
4.2.1.3 当某食品的属性名称可能导致不同食品分类(类别)的混淆时,应在食品标签的适当位置同时标示该食品的分类(类别)名称。
这一定义的增加规范了产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同时更明确了进口食品通过产品名称对HS或CIQ编码的选择,也从源头解决了命名无对应国标的可能。
第
3
点
—增加中外文对应关系的内容—
3.6.3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或繁体字,但其含义应基本一致。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性标识内容,规范汉字与外文或繁体字应有对应关系(商标、进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非强制性内容和其他食品标准中规定的内容可以选择标识。同一展示面上的外文或繁体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大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
这一内容的扩充不再硬性规定所有外文内容都必须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即允许国内外标签的内容差异的存在;且不要求强制标识内容必须中外文或繁体字在同一版面,只需有对应关系即可。但仍需注意的是,如果中外文或繁体字在同一展示面,字体高度的要求与原国标是不变的:外文或繁体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大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商标除外)!
第
4
点
—修改字体高度—
3.7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40cm²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识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0mm。
此条标准中最大表面面积从原先的35cm2时增加到40cm2;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从1.8mm增加到2mm。此数据的调整势必对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排版有所影响,切不可忽视。
第
5
点
—配料内容的调整—
1
引导词修改:4.3.1.1中,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用“原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2
添加剂的标示规范调整:4.3.1.4.2 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40cm2时,可用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同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3
归类标示形式增加,见下图:
4
特别强调的配料要求:
4.4.1.1 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特别强调,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强制性标准或产品执行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因致敏物质标示提示或其他警示用语或提示用语提及的配料或成分;
b. 仅在使用方法或产品搭配建议中提及到的配料或成分;
c. 仅用于说明产品的形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
4.4.1.2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应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若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标示其添加量或含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及其等效名称中的配料;
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
c. 仅用于说明产品的风味、口味等感官特征。
以上两条,换言之,如果在产品名称或食品标签中提及的配料,均建议在配料中标示添加量或含量。且由于这几条的增加,特设附录C用以解释配料的标示方式,且有C2、C3、C4,3种标示方法,见下图
5
三个不允许:
a. 使用香精调配出的口味,不允许使用相关原料或食物的真实照片。
“图片仅供参考”再也不是灵丹妙药。
b.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不允许添加的物质,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进行声称
c.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等词会;若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对于“无”、“不”等词的使用规范呼应了广告法,同时堵住了进口食品标签的空子,让我们有规则可寻。
第
6
点
—致敏物质由推荐标示变为强制标示—
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字体加粗、斜体、下划线等),或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可以使用引导词。标示方式也有明确的附录E要求。
第
7
点
—保质期标识用语更规范—
“最好、最佳”等保质期描述词汇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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